事业编制改革是怎么定的?

2024-05-18

1. 事业编制改革是怎么定的?

待遇不错。但是邮政局要改革。一部分是企业编制,一部分是事业单位编制。

邮政改革三定方案下发 邮政局和邮政公司成两家  
来源: 第一财经日报  发布时间: 2006年03月02日 08:03 
作者: 陈姗姗  关键词: 邮政改革;头条  
 
  国家邮政集团公司相关控股子公司融资计划将于6月后次第展开,包括引进战略投资者及上市等

  经国务院批准的邮政改革“三定方案”,日前下发各省级政府和中央各部委。国家邮政局内部人士昨日向《第一财经日报》透露,新成立的国家邮政局和国家邮政集团公司计划6月挂牌,地方邮政局和邮政公司挂牌则将在本月完成。

  国家邮政集团公司相关控股子公司的融资计划将于6月后次第展开。这些计划包括但不限于引进战略投资者及上市。国家邮政局局长刘安东在内部会议上表示,“三定方案”的公布,表明邮政体制改革工作进入了一个新阶段。

  “三定方案”即“定机构、定职责、定编制”的方案。去年7月,国务院原则通过的《邮政体制改革方案》要求邮政政企分开,改革主要目标包括:重组国家邮政局,作为邮政监管机构;组建中国邮政集团公司,经营各类邮政业务;加快成立邮政储蓄银行,实现金融业务规范化经营。

  最近几天,一份关于工作去向选择的调查表陆续下发到各省级邮政局干部手中。据称,如果选择去邮政管理局,则可能被纳入邮政管理局的公务员编制;如果不愿意,则有可能去邮政公司,成为市场化自主经营新公司的一分子。

  重组后的国家邮政局归口信息产业部管理,下面主要设综合司(外事司)、政策法规司、普遍服务司、市场监管司和人事司五个司。各省的邮政管理局,实行垂直管理。

  新组建的中国邮政集团公司,主要从事普遍服务业务、竞争性业务(包括快递和物流业务)和邮政储蓄业务。各省的邮政公司,将作为中国邮政集团公司的子公司。而除了各省的邮政公司外,中国邮政集团公司还会拥有中国货运邮政航空有限责任公司、邮政银行等控股子公司。今后,这些控股子公司都将引进合适的战略投资者。

  “三定方案”的出台只是邮政体制改革的一部分。近日,国家邮政局研究室人士曾在内部刊物《邮政经济》上撰文指出,政企分开后的邮政企业仍将面临繁重的改革任务,改革的基本目标就是在邮政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而据上述国家邮政局内部人士介绍,邮政公司将会通过融资乃至改组成为股份制上市公司,最终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法人实体和市场竞争主体。

事业编制改革是怎么定的?

2. 事业编制改革是怎么定的?

  按照政事分开、事企分开和管办分离的要求,以促进公益事业发展为目的,以科学分类为基础,以深化机制体制改革为核心,总体设计、分类指导、因地制宜、先行试点、稳步推进,进一步增强事业单位活力,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和经济社会发展对公益服务的需求。   
  “甩掉两头、留下中坚”   
  从中央的新部署看,强化事业单位的公益属性,是此次事业单位分类改革中尤为突出的主导理念。   
  在国家行政学院教授宋世明看来,事业单位的分类改革可谓“甩掉两头、留下中间(中坚)”。   公益分类   
  被留下的“中坚”,也进行了细分。  
  据了解,此次改革部署又根据职责任务、服务对象和资源配置等情况,将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划分为两类。   
  承担义务教育、基础性科研、公共文化、公共卫生及基层的基本医疗服务等基本公益服务,不能或不宜由市场配置资源的,划入公益一类。承担高等教育、非营利性医疗等公益服务,可部分由市场配置资源的,划入公益二类。   
  “这样分类也可以看作是按照公益属性的纯粹程度来划分的。”汪玉凯说,纯公益类的事业单位,是由政府出资保障的,不再允许其存在经营性活动。“比如乡镇诊所、社区医院等就属于基层的基本医疗服务。以前经常说的教育产业化,这个概念模糊不清,现在可以肯定地说义务教育是不可以产业化的,长期不治的义务教育阶段‘择校费’应被叫停”。  
  汪玉凯指出,高校、职业教育、综合医院等,应该属于准公益类的事业单位,允许其部分市场配置资源,但不允许进行以盈利为目的的生产经营活动。   
  提升改造  
  一切为了公益服务   
  “‘留下中坚’也并不是原封不动地留下,而是要对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进行整体的优化、提升、改造。”宋世明分析,这其中包括改革管理体制、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深化人事制度改革和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推进社会保险制度改革、加强监督等若干“重塑”项目,“这一系列改革,无不是为了强化事业单位的公益属性”。   
  “重塑”项目中最引人注目的,是社保制度的改革。   
  据悉,高层要求是完善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参加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政策,逐步建立起独立于单位之外、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层次、管理服务社会化的社会保险体系。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个人缴费全部计入个人账户。养老保险基金单独建账,实行省级统筹,基本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   
  实行“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制度、中人逐步过渡”,对改革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人员妥善保证其养老待遇水平平稳过渡、合理衔接,保持国家规定的待遇水平不降低。此外,还将建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职业年金制度。   
  “可以看出,未来的公益服务新格局将为公众提供广覆盖、多层次的公益服务”,汪玉凯说,事业单位改革并不是单纯地减少数量和人员,经过剥离、重塑后的事业单位,在未来发展中质量将提升,数量也会调整和增加,“一切服从于人民群众对于公益服务的需要”。

3. 事业编制如何改革

法律分析:事业单位新聘用工作人员,应当面向社会公开招聘。
法律依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
第八条  事业单位新聘用工作人员,应当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但是,国家政策性安置、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涉密岗位等人员除外。
第九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定公开招聘方案;
(二)公布招聘岗位、资格条件等招聘信息;
(三)审查应聘人员资格条件;
(四)考试、考察;
(五)体检;
(六)公示拟聘人员名单;
(七)订立聘用合同,办理聘用手续。
第十条  事业单位内部产生岗位人选,需要竞聘上岗的,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定竞聘上岗方案;
(二)在本单位公布竞聘岗位、资格条件、聘期等信息;
(三)审查竞聘人员资格条件;
(四)考评;
(五)在本单位公示拟聘人员名单;
(六)办理聘任手续。
第十一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交流。

事业编制如何改革

4. 事业单位改革新政策

现在是法治社会,法律是指南针,也是尺子,它为我们设定行为准则,也为我们明确行为方向,在法律意识越来越强的现今,你是否也对事业单位改革最新消息有疑问呢?下面就跟小编一起来看看法律是如何规定的吧!
事业单位改革最新消息      事业单位改革一直是人们重点关注话题之一,其改革方向主要是编制的改革,原因主要是因为现事业单位的人数过多,下面是快车给大家整理的2018事业单位改革最新消息。      一、编制的变化编制的变化,主要是针对公益二类中的高校和公立的医院。承担行政职能的岗位少部分人取消事业编转为公务员、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取消事业编转为企业。      二、工资上涨改革的过程中,不光是编制的改革,相应的工资也会有变化。改革中明确规定: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基本工资标准进行定期上调,并且,逐步提高基本工资在工资中所占比重。      三、管理模式转变之前事业单位都是进行身份管理,但是现在为了更加体现公平,将转变为岗位管理。      四、职称改革这个职称改革主要是针对教师而言的,教师职称改革之后,职称不再是评定工资的唯一标准,改变唯学历、唯论文倾向的职称评定标准。事业单位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技人员离岗创新创业,可在3年内保留人事关系,离岗创业期间保留基本待遇。以上就是“事业单位改革最新消息”全部内容,希望对大家有帮助,谢谢阅读。      以上知识就是小编对事业单位改革最新消息的解答,希望能为您提供帮助,想了解更多关于事业单位改革最新消息,或是其他法律相关问题,都可以咨询律师。

5. 最新事业单位改革方案

对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2020年前将全部转企改制。转制单位注销事业单位法人,核销事业编制!在职职工也会转为签订劳动合同,而不再是原有的事业单位聘用合同。

这类事业单位主要有:工程建设、维修、养护,工程勘察设计,市政公用经营与作业,经营性水利工程管理,农场、园艺场、养殖场、苗圃和经营性林场等农业养殖(种植)机构,技术开发类科研,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商业性地质勘查,招投标代理,一般性评审认证,咨询服务,评估鉴定,面向社会的培训机构,宾馆,招待所,经营性康复疗养,房屋修缮,物业、车辆服务,部门文印机构,投融资,担保,粮食收储,物资、图书、仪器设备供应,非时政类报刊,一般文艺院团,影剧院,影视音像制作销售,演出中介,新闻媒体的印刷广告发行传输等经营部分,电影制片厂及其他各类公司(厂)等。

去年3月财政部、税务总局、中央宣传部就联合发布通知,指出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可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鼓励转为企业。

(一)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2018年12月31日之前已完成转制的企业,自2019年1月1日起可继续免征五年企业所得税。

(二)由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文化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对其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2018年12月31日之前已完成转制的企业,自2019年1月1日起对其自用房产可继续免征五年房产税。
(三)党报、党刊将其发行、印刷业务及相应的经营性资产剥离组建的文化企业,自注册之日起所取得的党报、党刊发行收入和印刷收入免征增值税。

(四)对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中资产评估增值、资产转让或划转涉及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契税、印花税等,符合现行规定的享受相应税收优惠政策。

此次改革像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已经非常明确,到2020年底前全部改企。

转为企业的人员失去事业编,其工资待遇按单位的收支情况进行发放,若效益好的单位,职工的收入影响不大,若效益差的单位,职工收入将会下降。

改革后人员去向

事业单位人员三种不同类别,一类是承担行政职能的,二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三是从事公益服务的。

1.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参公事业单位)人员

未来或转为公务员或安置到其他事业单位

这个去向划分的依据是什么呢?

1)对于完全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如果调整为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摘要】
最新事业单位改革方案【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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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2020年前将全部转企改制。转制单位注销事业单位法人,核销事业编制!在职职工也会转为签订劳动合同,而不再是原有的事业单位聘用合同。

这类事业单位主要有:工程建设、维修、养护,工程勘察设计,市政公用经营与作业,经营性水利工程管理,农场、园艺场、养殖场、苗圃和经营性林场等农业养殖(种植)机构,技术开发类科研,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商业性地质勘查,招投标代理,一般性评审认证,咨询服务,评估鉴定,面向社会的培训机构,宾馆,招待所,经营性康复疗养,房屋修缮,物业、车辆服务,部门文印机构,投融资,担保,粮食收储,物资、图书、仪器设备供应,非时政类报刊,一般文艺院团,影剧院,影视音像制作销售,演出中介,新闻媒体的印刷广告发行传输等经营部分,电影制片厂及其他各类公司(厂)等。

去年3月财政部、税务总局、中央宣传部就联合发布通知,指出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可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鼓励转为企业。

(一)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2018年12月31日之前已完成转制的企业,自2019年1月1日起可继续免征五年企业所得税。

(二)由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文化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对其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2018年12月31日之前已完成转制的企业,自2019年1月1日起对其自用房产可继续免征五年房产税。
(三)党报、党刊将其发行、印刷业务及相应的经营性资产剥离组建的文化企业,自注册之日起所取得的党报、党刊发行收入和印刷收入免征增值税。

(四)对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中资产评估增值、资产转让或划转涉及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契税、印花税等,符合现行规定的享受相应税收优惠政策。

此次改革像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已经非常明确,到2020年底前全部改企。

转为企业的人员失去事业编,其工资待遇按单位的收支情况进行发放,若效益好的单位,职工的收入影响不大,若效益差的单位,职工收入将会下降。

改革后人员去向

事业单位人员三种不同类别,一类是承担行政职能的,二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三是从事公益服务的。

1.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参公事业单位)人员

未来或转为公务员或安置到其他事业单位

这个去向划分的依据是什么呢?

1)对于完全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如果调整为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回答】
2)对于部分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如果将属于政府的职能划归行政机构后,任务不足的事业单位予以撤销或并入其他事业单位,其人员也随之分流。

这类事业单位职能任务:

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海事和航运管理(港口管理),公路行政管理,道路运输管理,动物卫生监督,移民管理,文物管理。

2.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人员

对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2020年前将全部转企改制。转制单位注销事业单位法人,核销事业编制!

在职职工也会转为签订劳动合同,而不再是原有的事业单位聘用合同。

3.从事公益服务事业单位人员

公益类事业单位是大头,是改革成功与否的关键所在。

这类事业单位情况比较复杂,需要区分情况、精准施策。面向社会提供公益服务和为机关提供支持保障的事业单位差异较大,基本功能不同,服务对象不同,运行机制不同,面临的问题不同,改革重点也不同,需要区分情况实施不同的改革举措。

1)公益一类

公益一类包括:

①教育类:义务教育,特殊教育,党校,行政学院,社会主义学院,公益性宣教机构(党员电化教育、讲师团等),考试机构等。

②科研类:基础研究或社会公益性科研等。

③文体类:公共图书馆,档案馆,博物馆,纪念馆(烈士陵园),美术馆,科技馆,群艺馆(文化馆),文物考古保护,文献情报,广电信号传输和技术监测,出版物审读,体育运动项目管理等。

④卫生类:疾病(疫病)预防控制,妇幼保健,精神卫生,应急救治,采供血,计划生育服务,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

⑤社会保障类:社会救助,社会保障经办和公积金管理,优抚安置,法律援助,婚姻登记,公共就业服务,社会福利机构,公益性残疾人康复机构,老龄妇幼工作机构,学生资助管理,离退休干部服务等。

⑥公共安全类:人工影响天气,防汛抗旱防火,应急救援指挥,无线电监测,人防指挥保障,信息安全保障,重要或应急物资储备等。

⑦社会经济服务类:基础测绘和公益性地质调查,农机安全监理,经济社会调查与统计,渔业船舶检验,植物检疫,地震监测,环境监测,网络监测,工程标准定额,自然资源保护,纯公益性水利工程管理,流域河道管理,园区管理服务,水文(水资源)监测,价格监测,价格认证,药品和医疗器械审评,生态公益型林场,公共资源交易,土地整理储备,实行无偿服务的农业技术推广,乡镇(街道)综合为民服务等。

⑧行政辅助类:质量稽查,食品【回答】
国土监察,环境监察,安全生产监察,劳动保障监察,交通运输监察,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城市综合执法,农业监察,林业监察,水利监察,财政监察,节能监察,旅游监察,卫生监督,知识产权管理,档案管理,水土保持监督监测,散装水泥管理,政策研究,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政府投资和经济责任审计,财政资金评审支付,政府资金和项目管理,举报投诉维权,电子政务,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金融协调与服务,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驻外省市联络机构等。

2)公益二类

公益二类包括:

①教育类:普通高中,普通高校,技工技师和职业院校,电大函授及远程教育,老年大学,幼儿园等。

②科研类:基础应用科研等。

③文体类:需要重点扶持的文艺院团,文化宫,公园,体育场馆,体育训练基地,青少年宫,妇女儿童活动中心等。

④卫生类:非营利性医疗保健,职业病疗养等。

⑤社会经济服务类:人才交流服务,人防工程管护,对外交流服务,种苗良种培育,混合经营型林场,准公益性水利工程管理,公益性地质勘查,实行有偿服务的农业技术推广等。

3)公益三类

公益三类包括:时政类报刊,广播电视,彩票发行,公益性规划设计,土地房屋权属登记,公益性培训机构,公证,重要涉密文印机构,经济仲裁,殡葬服务等。

国家已明确:今后高校和公立医院会取消事业编制,但保留事业单位的性质,未来高校和公立医院将实行全员合同聘用制,让事业单位真正成为干事业的地方。

取消事业编制后

这类人工资可能上涨

一、固定用人向合同用人转变

“十三五”期间,国家将完善聘用制度,加强聘用合同管理,建立符合不同行业、专业和岗位特点的公开招聘制度,实现固定用人向合同用人转变。

二、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

健全岗位管理制度,研究制定不同类型事业单位岗位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的调整办法,开展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组织实施工作,完成事业单位管理岗位职员等级晋升制度推行工作,实现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

三、定期调整基本工资标准

“十三五”期间,国家将落实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正常调整机制,定期调整基本工资标准,逐步提高基本工资占工资收入的比重。同时,国家将推进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

取消事业编,

并不是砸掉饭碗,

而是为了更好地挖掘人的潜能,

提升公共服务效率。【回答】
我单位是公益二类中的全额拨款单位,属于无市场资源配置的农业机械学校。如果单位申请撤销,合并到上级单位,人员编制是被取消,还是转移到上级单位。【提问】
人员编制是服从上级安排【回答】
不是人随编走吗?【提问】
对啊,但是你的编制是上级安排的,然后你人跟着你的编制走【回答】
我单位原12个编,合并后会编委会取消我们的编制吗?还是给部分编【提问】
按规定应该是给12个,但是不排除地方实施过程中出现各种原因给少了【回答】

最新事业单位改革方案

6. 事业单位改革最新消息

今年3月22号中央下文,下达了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指导意见,将在5年内对全国所有事业单位改革完成分类,真正的分类改革应该要拉开大幕了。
如果自己已经是事业编制的人员,自己看看所属单位的情况,根据分类改革意见,就可以看出自己单位的未来去向了,也好有所准备。
所谓分类改革,即按照社会功能将现有事业单位划分为承担行政职能、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和从事公益服务三个类别。
对承担行政职能的,逐步将其行政职能划为行政机构或转为行政机构;
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逐步将其转为企业;
对从事公益服务的,继续将其保留在事业单位序列,强化其公益属性。
“行政的归行政,市场的归市场”,也就是说,分三类事业单位,行政类,生产经营类,公益类,行政类不用说,短期内参公,长期内就转成行政机构。
生产经营型的诸如报社,影视剧厂等,转制成为企业,也没用大的异议。
最难分类鉴别的估计就是公益类事业单位了,我把专家的原话转述一下,大家可以一起来分析一下:承担义务教育、基础性科研、公共文化、公共卫生及基层的基本医疗服务等基本公益服务,不能或不宜由市场配置资源的,划入公益一类。承担高等教育、非营利性医疗等公益服务,可部分由市场配置资源的,划入公益二类。“这样分类也可以看作是按照公益属性的纯粹程度来划分的。”中国行政体制改革研究会秘书长、国家行政学院汪玉凯说,纯公益类的事业单位,是由政府出资保障的,不再允许其存在经营性活动。比如乡镇诊所、社区医院等就属于基层的基本医疗服务。

7. 事业单位改革

1、还真没遇到过这种不是公益性单位改为公益性的,不确定你们是否做市场任务。但可以确定的是,就算做市场任务,做多做少也不影响你们的工资,因为工资基本就定了。
2、事业单位工资改革后,纯公益性的,全部依靠财政发工资。
举个例子,比如你们以前是部分财政拨款的单位,那么你们的工资构成为,假设你一个月工资5000元,国家发一部分,比如发给你3000一个月,然后其他你们可以根据单位的盈利,以补贴的方式发给你们,赚的多,她给你发1万也可以,赚的少给你发2000可以,实在发不出来,发给你1000,你拿不到你实际应该拿到的工资,也可以,这种赚不到你工资的钱,一般单位就会两种办法,一是跟财政要求再拨款,给你们补工资,当然财政给不给是他们的事,二是自己单位再想办法创收。总结来说就是,国家告诉你,你可以发多少,但是他给你只给一部分,剩下的你们自己去弄,弄多就多给你们发,弄少就少发。
而如果改为公益性的单位了,那么你工资的全部构成就是国家拨款的基本工资加绩效工资。说白了就是没有其他收入,国家说多少就多少了。单位不得以其他形式发给员工钱。
3、你们单位我估计以前工资不低,市场创收可能是你们工资的大部分,那么对于你们来说可能钱会变少,没你们自己赚的多。
4、有的单位虽说可盈利性单位,比如剧团,它是部分财政拨款单位,苏州的昆剧团、无锡的锡剧生意特别好,发展的特别好,那么他们员工的工资就很高,转为公益性的就很亏。但是比如镇江的剧团等,其他城市的,这种单位虽说可以给他们创收,给他们推向市场自己赚钱,但他们赚不到,他们就会出现,工资同意你发4000,但财政只拨1000。赚不到钱,每个月这些人就拿1000块,没办法。
5、你们这种本来是可盈利性的单位,改为纯公益性的,那么首先国家会加打拨款力度,举个例子,以前博物馆这样的单位每年国家拨款10万,后来改革,要求全国美术馆、博物馆类的场所必须全部免费开放(也就是原来他们可以赚门票钱,现在不允许了),现在每年拨款可能达到100万,以补贴他们免费开放所造成的损失。
6、你们是否做市场任务,或者做市场任务的量,可能作为绩效工资发放的参考。
绩效工资是有高有低分配的,谁分的多,谁分的少,会有参考标准,比方说工龄高的加几分,工龄低的加几分,这样就成了领导发的多,员工发的少。或者市场任务做的多的得几分,在国家或省市级获奖的,得几分。总之是按照一定的标准来给你们算分,然后拉开档次,进行绩效工资发放。
7、总结来说就是,如果单位本来盈利不多,改为纯公益性的好,稳定性高了,而且国家会加打拨款力度。如果单位本来盈利多,那可能国家拨的远没有你们以前赚的多,那么你的工资可能就会变少,那就看领导了, 领导胆子大的,就把收入想办法发给你们(绩效工资后不允许以任何形式发福利,就看领导想办法了),领导胆子小的,就国家拨多少就多少了,顶多在绩效工资分配的时候有高有低,参考。但绩效工资的总数,也就是单位总共大家有多少钱是固定的,就是国家拨的,只不过分的时候大家不同了。

事业单位改革

8. 国家对事业编的新规

国家对事业编的新规有:1、事业单位直接上下级管理岗位不得是近亲,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之间凡存在近亲属关系的,不得在同一事业单位聘用至具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管理岗位;2、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人员的事业单位聘用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工作的岗位;3、不得聘用至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工作的内设机构正职岗位;4、回避规定授权省级以上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针对因地域、专业、工作性质特殊等因素,需要灵活执行岗位回避政策的,可以结合实际作出具体规定;5、规定要求事业单位、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以及外请专家等相关人员,参与岗位设置、公开招聘、聘用解聘任免、考核考察、奖励、处分、交流、人事争议处理、出国境审批,人事考试、职称评审、人才评价,招生考试、项目评审、成果评选、资金审批与监管等工作时,对于其中涉及本人或本人亲属利害关系的履职活动,应当回避。法律依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回避规定》第八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回避按照以下程序办理:(一)本人提出回避申请,或者有关单位、人员提出回避要求;(二)所在单位或者主管部门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在一个月内作出回避决定。作出回避决定前,应当听取需要回避人员及相关人员的意见;(三)回避决定作出后,及时通知申请人,需要回避的,应当自回避决定作出之日起1个月内调整至相应岗位,并变更或者重新订立聘用合同。第十三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履职回避按照以下程序办理:(一)本人或利害关系人提出回避申请,或者有关单位提出回避要求;(二)本人所在单位或者主管部门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作出回避决定。其中,成立聘用工作组织、考核工作组织、申诉公正委员会、学术委员会等专项工作组织的,工作组织负责人的回避由成立该工作组织的单位决定,工作组织其他工作人员的回避可授权工作组织负责人决定。作出回避决定前,应当听取需要回避的人员及相关人员的意见;(三)根据回避决定需要回避的,应当自回避决定作出之日起退出相关工作;回避决定应当及时作出。回避决定作出前,本人可视情况确定是否先行退出相关履职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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