享受计划生育奖励政策申请怎么写

2024-05-19

1. 享受计划生育奖励政策申请怎么写

申请书(居中,黑体二号)
xx计生办(仿宋3号):
    兹有本人XX生于xx年,现年xx岁,配偶xx生于xx年,现年xx岁。本人夫妻积极响应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号召,坚持“少生优生”政策,生于一子(一女),现年xx岁。按国家计划生奖励政策,本人家庭符合计划生育奖励条件。
    特此申请。
(正文仿宋3号)
                       申请人:男
                               女
                         年月日

享受计划生育奖励政策申请怎么写

2.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必须符合哪些条件

根据国务院文件规定,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四个条件:1、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 2、1973年以来没有违反国家和我省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生育; 3、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 4、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年满60周岁。 由上可以断定完全符合。

3.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 确认口径及政策性解释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
  确认口径及政策性解释(山东省)

  一、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四个条件:
  1、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
  2、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1973年至2001年间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规章或政策规定;
  3、生育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
  4、年满60周岁(此次摸底调查为50周岁,即1933年1月1日—1955年1月1日之间出生的);
  二、对上述基本条件的解释
  (一)关于“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
  1、“农村居民户口”特指在实行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取消“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的地区,与“城镇居民户口”相对应的户口类型。应当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①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现户口登记地址在村民委员会);②有承包责任田,以从事农林牧渔业生产为主要生活来源;③未享受城镇居民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
  2、丧偶或离异现无配偶的,以本人户口是否为农业户口或界
  定为农村居民户口进行界定。
  3、已由“农业户口”转变为“非农业户口”的,以及在户籍制度改革中,由“农村居民”转变为“城镇居民”的,不列入奖励扶助范围。
  (二)关于“1973年至2001年间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规章或政策规定生育”
  1、奖励扶助对象范围为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从1973年国务院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制定关于“晚、稀、少”的计划生育政策开始,到2001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颁布,期间没有违反山东省计划生育法规、规章或政策性文件规定结婚、生育的夫妻。
  2、界定夫妻生育子女是否符合计划生育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以其生育行为发生时山东省的计划生育法规、规章或政策性文件为依据。
  3、生育行为发生时,山东省尚没有法规、规章或政策性文件规定生育数量的,以其后我省第一个规定生育数量的法规、规章或政策性文件为依据。
  (三)关于“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
  1、确认过程中所涉及的“子女”既包括生子女也包括养子女。
  2、曾生育子女(包括生育子女后现存子女和死亡子女)符合计划生育法规、规章或政策性文件规定,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的夫妻。
  3、关于“收养子女”的确认:以1992年4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为界限,在此之前收养子女或者过继子女的只要符合收养行为发生时省制定的计划生育法规、规章或政策性文件的,视为合法收养;在此之后的凡符合《收养法》的视为合法收养,否则视为违法收养。其现存子女数合计计算为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的夫妻,可纳入奖励扶助范围。
  4、再婚夫妻双方均未违反计划生育法规、规章或政策规定,再婚前和再婚后生育子女数合并计算,现存只有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的夫妻。
  5、生育子女送他人收养,该子女现存活的,应计入现存子女数。
  6、奖励扶助对象不包括双方均未生育的夫妻以及未生育而合法抱养的(也不包括无配偶者收养子女的)。
  7、符合照顾生育政策,已生育三个及以上孩子的夫妻,不纳入奖励扶助范围。
  (四)关于年满60 周岁(此次摸底调查为年满50周岁)
  奖励扶助对象年龄的认定应以其本人身份证的出生时间为准,对于从未办理过身份证的,则以户口簿登记的出生时间为准。其年龄界定以个人为单位。
  三、补充说明
  1、申请奖励扶助的公民结婚证、离婚证遗失或者损毁的,由本人自述、三名以上村民证明、村民委员会审核后加以确认;也可以由当事人持户口簿、身份证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
  2、再婚前婚姻和生育情况不明的,由其再婚前居住地村(居)委会5人以上证明、现居住地村(居)委会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调查、公示,情况属实符合条件的,作为列入奖励扶助范围的依据。
  3、无居民户口簿等户籍证明且未补办的,不列入奖励扶助范围。
  4、1983年5月29日以后生育二胎者,其两个子女应间隔4年以上。
  5、考虑到妊娠和生育行为的特殊性,每个计划生育法规、规章或政策性文件自颁布实施之日起10个月内,只要符合当时计划生育法规、规章或政策性文件规定的孩次数额不作为违反政策生育对待。
  6、生育时达不到法定婚龄的不得纳入奖励扶助范围。1950年5月1日颁布实施的《婚姻法》规定法定婚龄是男20周岁、女18周岁。1950年5月1日之前结婚生育的,以1950年《婚姻法》的规定为准进行界定。1981年1月1日颁布实施的《婚姻法》规定法定婚龄是男22周岁、女20周岁。
  附件1:
  国家1973年生育政策规定

  1973年12月11日—27日,国务院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北京召开全国计划生育工作汇报会。会议由国务院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栗秀真主持,国务院副总理李先念、国务院业务组成员、国务院计划生育领导小组组长出席会议,并接见了与会代表。
  会议提出了“晚、稀、少”的计划生育政策。“晚”是指男25周岁以后、女23周岁以后结婚,女24周岁以后生育;“稀”是
  指生育间隔为3年以上;“少”是指一对夫妇生育不超过两个孩子。
  附件2
  山东省生育政策规定

  1、1964年11月25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提倡计划生育的几项规定》,在我省首次提出已婚夫妇都应实行计划生育,使孩子生得稀一点,少一点,教育得好一点。每夫妇生育子女以控制在两三个以内为宜,两次生育之间相隔4至6年为好;
  2、1973年4月23日,省革委会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制定文件,提倡每对夫妇生两个孩子,间隔4、5年为宜,做到有计划地生育子女;
  3、1979年4月13日,省革委会制定《关于计划生育若干问题的试行规定》,提出每对夫妇生育子女数最好一个,最多两个,生育间隔时间4年以上;再婚夫妇已有两个以上子女的,要做好工作不再生育
  4、1980年3月31日,省人民政府制定《山东省计划生育若干问题的试行规定》,要求每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孩子,对已有一个子女的夫妇,除孩子严重病残者外,不再安排生育;再婚夫妇,不论男方或女方已有一个孩子的,一般不再安排生育;患有遗传性疾病,严重影响后代身心正常发育者,不得生育。
  5、1982年省计生局作出照顾生育二胎的城市“3条”、农村
  “7条”的规定,城市3条即:经县以上医院诊断为非遗传性病残,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者;结婚8年未孕,经县以上医院确诊为不孕症,抱养一个孩子后自己又怀孕者;再婚夫妇一方只生育过一个孩子,另一方未生育过的。农村7条即除执行城市3条外,再增加4条:烈士独子只生一个孩子者;男到有女无儿家结婚落户,只生一个孩子者(如女家姊妹数人,只照顾一人);独子与独女结婚只生育一个孩子者;兄弟三人以上只有一个有生育条件又生育一个孩子,其他兄弟已丧失生育条件者。生育间隔为4年以上;
  6、1983年8月16日,省侨办、省计生委作出规定:新回国定居的华侨,在国外已生育两个以上子女的,不允许再生育;夫妻双方均系归侨,也应鼓励只生一胎,经说服仍要求生育二胎,而他们回国时间不满6年者,可允许生育第二胎;
  7、1984年5月14日,中共山东省委作出《关于二胎生育的暂行规定》,把照顾生育的“7条”规定发展为“16条”,即(一)
  国家干部、职工、城镇居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安排生二胎,或再准生一个:独子与独女结婚的;经县以上医院确诊第一个孩子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为正常劳动力的;婚后5年未孕,经县以上医院确诊为不孕症,抱养一个孩子后又怀孕的;再婚夫妇一方只生育一个孩子,另一方系初婚或未生育过的;再婚夫妇一方有两个孩子,均依法判随前婚配偶,另一方系初婚或未生育过的;夫妇双方再婚前各有一个孩子,均依法判随前婚配偶,新组合的家庭身边无子女的;再婚夫妇一方为有两个孩子的丧偶者,另一方系初婚或未生育过的;夫妇双方均为少数民族的;夫妇一方从事矿工井下作业满5年以上,只生一个女孩,并继续从事井下作业的;夫妇双方均系归侨或台湾、港澳同胞,其子女在国外定居,身边无子女的;烈士独生子女或二等乙级以上残废军人;夫妇一方系非遗传性残废,或因公致残失去劳动能力,只生一个女孩的;(二)农村除以上各1条外,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有计划地安排生二胎:男到有女无儿家落户(如女家姊妹数人,只照顾一人);两代单传的;兄弟两人以上(含两人)只有一个有生育条件,又只生一个孩子,其他兄弟均已丧失生育条件的;长期从事远海捕捞业的渔民,只生育一个女孩的。凡安排生二胎者,应间隔4年以上。
  8、1986年2月13日,中共山东省委、省政府作出《关于农村独女户实行有间隔地生育第二胎的规定》,规定独女母亲生育第二胎的年龄必须年满30周岁。
  9、1988年7月20日,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4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山东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允许生育第二个孩子的条件(见《山东省计划生育条例》);
  10、1996年10月14日,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24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的决定》,规定允许生育第二个孩子的条件(见《山东省计划生育条例》);
  11、2002年9月28日,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31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允许生育第二个孩子的条件(见《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 确认口径及政策性解释

4. 如何申请办理农村计生户奖励扶助的对象?

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确认条件的政策解释

一、基本条件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应是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的已婚农民:(一)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且户口在本乡(镇、街道)。  (二)本人或配偶曾经生育子女;本人及配偶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三)本人及配偶现存一个子女,或现存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四)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8周岁(58—59岁女性由省按照国家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标准予以奖励,年满60周岁后纳入国家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范围)。二、确认条件的政策解释(一)关于户口界定的问题 1、界定农村居民户口仅适用于实行了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地区。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的必须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承包土地或具有承包土地资格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公民。城镇化建设中成建制农转非但暂未征用土地、未领取征地补偿金、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承包土地或具有承包土地资格的,可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     2、夫妻(含再婚)双方有一方为非农业户口或城镇居民户口的,夫妻双方不予奖励。     3、一方曾有工作单位、现领取退休金、养老金或享受城镇居民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户口返迁为农业户口的,其本人和配偶不予奖励。 4、口袋户、户口待定待落、没有户口的人员不予奖励。 5、丧偶或离异尚无配偶的人,以本人户口状况界定。但离异后双方仍长期共同生活的,仍按夫妻关系界定。(二)关于生育行为合法性问题 1、1979年8月31日以前生育的,视为合法生育。 2、1979年9月1日以后生育的,以申请人本人持有的批准生育证明材料或行政机关档案资料中记载的批准生育证明材料为据判定。无批准生育证明材料的,按以下规定判定。但因子女病残照顾再生育的,只能

以批准生育证明材料制定。(1)1979年9月1日-1980年8月31日期间生育的,生育子女数量应符合《四川省革命委员会关于计划生育工作若干问题的试行规定》(川革发[1979]14号)的规定,即不超过两个或同时存活子女数不超过两个。     (2)1980年9月1日一1984年12月期间生育的,生育子女数量应符合《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计划生育若干问题的试行规定》(川府发[1980]177号)及其配套文件和《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对贯彻执行

中共中央国务院的意见》(川委办[1982]39号)的规定。      (3)1985年1月以后生育的,生育子女数量应符合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转发四川省计划生育委员会党组关于的通知》(川委办[1984]7l号)和《四川省计划生育条例》、《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 3、有无生育行为判定标准以计划生育出生人口统计口径为据。活产(出生时有生命体征)的,可判定为有生育行为或者计算为曾生育子女。(三)关于“现存子女”计算的问题 1、本人及配偶现存的子女包括亲生子女(含送养、寄养、判随前夫或前妻)和收养子女。 2、再婚夫妻双方

再婚前后生育和收养的子女合并计算。但再婚夫妻再婚前均为独生子女父母、再婚后未生育和收养子女的,可按各自生育情况判定。夫妻婚姻关系多次变化的,因婚姻关系产生的继子女,如产生继子女关系的婚姻关系解除,该继子女不计算子女数。 3、生育双胞胎、多胞胎的,以子女个数计算子女数量。 4、子女下落不明,经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或死亡的,不计算子女数。(四)关于收养子女的问题 1、未曾生育仅有收养子女的夫妻不列入奖励扶助对象。 2、夫妻依法生育并符合计划生育政策依法收养子女,其中依法生育或者收养的子女死亡,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的,属于奖励扶助对象。对依法收养的认定(1)1992年3月31

日以前已形成事实收养关系,被收养人与收养人长期共同生活,且2003年12月31日前其户口登记为收养人子女的;(2)1992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施行后,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以及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孤儿,向民政部门登记;其他收养由收养人和送养人订立书面协议,且2003年12月31日前其户口登记为收养人子女的;(3)1999年4月1日起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实施后收养的,依法向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并办理户口登记手续。(五)年龄认定 年龄以个人为单位认定,夫妻双方一方符合规定即一方为奖励扶助对象。“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8周岁”是指按身份证登记的出生时间(无身份证的,由公安部门提供其出生年月或按照户口簿上记载的身份证号码判定),以年份计算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8周岁。(六)其它问题 1、1994年2月1日前,没有配偶的男女,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

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可认定为事实婚姻。 2、符合奖励扶助条件,但因本人原因未能及时享受奖励扶助的,从本人申报并被批准之年起享受,之前的奖励扶助金不予补发。 3、夫妻双方户口不在同一村民委员会的,分别向其户口所在村民委员会申报。   2007年11月12日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各个时期生育政策依据 时段序号 1979年9月1日-1980年8月31日 1980年9月1日-1984年12月 1985年1月以后川革发[1979]

14号(1979.2)川政发[1980]177号(1980.8)川委办[1982]39号(1982.4) 川委办[1984]71号(1985.1)《四川省计划生育条例》(1987.7)《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2.10)

 1 提倡生育1个;生育2个有3年间隔;病残经过县级鉴定。(即不超过两个或同时存活子女数不超过两个)经县以上或指定医疗单位检查确诊第一个孩子确系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又非遗传性疾病的 第一个孩子确系非遗传疾病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又非遗传性疾病的 2   因离婚再婚的夫妻,再婚前一方只有一个孩子,另一方无子女的 独生子与独生女结婚的 3   抱养了别人的孩子后,自己又要求再生育的 农村人口男到独女家落户的 4   夫妻双方都是归国华侨的农村人口中烈士的独生子女 5   农村两代或三代单传的农村人口中二等甲级以上的残废军人 6   农村几兄弟只有一个有生育能力的 农村夫妻一方因公致

残,相当于残废军人二等甲级以上的 7   农村男到独女家落户的 农村几兄弟只有一个有生育能力的 8   独生子与独生女结婚的 农村夫妻一方两代以上都是独生子女的 9   农村二等甲级以上的残废军人 盆周山区县和经设市(地区)批准的盆地内的山区乡的农村人口中,缺乏劳动力的独生女户 10   农村夫妻一方因公致残,相当于残废军人二等甲级以上的 盆周山区的边远高寒大山区的农村人口中的独生子女户 11   边远山区特殊困难户 夫妻双方均系归国华侨回四川定居的 12     婚后多年不育,依法收养后又怀孕的 13     因丧偶再婚的夫妻,再婚前丧偶一方子女不超过两个、另一方无子女的 14     因离婚再婚的夫妻,再婚前一方只有一个孩子,另一方无子女的   注:以上生育政策的规定,主要是指2002年9月31日以前的生育行为规定,2002年10月1日后,按照《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有关规定执行。

5. 问:申请农村计划生育奖励扶助,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根据国务院文件规定,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四个条件:
1、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
2、1973年以来没有违反国家和我省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生育;
3、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
4、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年满60周岁。 由上可以断定完全符合。

问:申请农村计划生育奖励扶助,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6. 如何申领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

(一)依据: 《苏州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制度实施方案》 
(二)条件: 1、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年满60周岁的本市户籍农民 2、年满60周岁,未育未收养子女的本市户籍农民夫妇 
(三)材料: 1.身份证 2.户口簿 3.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4.结婚证 5.土地承包经营证书或由社区、村出具农村居民认定证明 
(四)办理程序: 1、申请。填写《苏州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对象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社区、村领取或苏州市人口计生委网站下载),向居住地社区(村)委员会提出申请,并附规定材料。 2、审议。社区(村)委员会审议,提出拟上报奖励名单,提交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讨论通过的名单在社区(村)公示10天。公示无异议,签署社区(村)意见,于每年8月15日前上报街道(镇)。 3、审核。街道(镇)对申请人资料审核,于每年8月底前上报各市、区人口计生部门。 4、审定。市、区人口计生部门复核确认后,将奖励名册印发至社区(村),于每年9月15日前在各社区(村)公示10天。 
(五)受理单位:申领人户籍地社区(村)

7. 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村民代表会评议怎么写

您好,很高兴回答你的问题。关于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村里评议,可以按照下面格式书写:
关于对XXX家庭符合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的评议:
该家庭情况:(注明实际情况)
该家庭经过个人申请,通过村委代表大会审议,符合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标准,给予批准通过村评议。现推荐镇级审查。

XXX村委会(盖公章)
(后付经过村级审核通过的申请人资料)【摘要】
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村民代表会评议怎么写【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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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XXX家庭符合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的评议:
该家庭情况:(注明实际情况)
该家庭经过个人申请,通过村委代表大会审议,符合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标准,给予批准通过村评议。现推荐镇级审查。

XXX村委会(盖公章)
(后付经过村级审核通过的申请人资料)【回答】
您好,希望我的回答对你有帮助。如果感觉满意,烦请给个赞吧。你的鼓励我的动力。谢谢!【回答】
亲~你还有其他问题要问吗?很高兴为你解答,如果感觉服务还不错,给个赞呗,谢谢哦⊙∀⊙!【回答】

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村民代表会评议怎么写

8. 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村民代表会评议怎么写

您好,很高兴回答你的问题。关于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村里评议,可以按照下面格式书写:【摘要】
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村民代表会评议怎么写【提问】
您好,很高兴回答你的问题。关于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村里评议,可以按照下面格式书写:【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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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家庭情况:(注明实际情况)

该家庭经过个人申请,通过村委代表大会审议,符合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标准,给予批准通过村评议。现推荐镇级审查。

XXX村委会(盖公章)

(后付经过村级审核通过的申请人资料)【回答】